1. 中国公司直接控股美国公司,而后出售美国公司股份:
中国就资本利得征收公司所得税,税率25%;
根据美中双边税收协定,美国可就资本利得征税,同时美国已纳税部分可进行抵扣;
2. 通过通过香港公司出售美国公司股份:
根据香港税法,香港公司无需就海外/非本地资本利得纳税;
但是香港与美国之间无双边税务协定,而且根据美国国内税法,资本利得需缴纳30%税费。
3. 通过卢森堡公司出售美国公司股份:
根据美卢双边税收协定,资本利得应在卢森堡纳税,根据卢森堡税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资本利得在卢森堡无需纳税;
将香港公司置于中国公司和卢森堡公司之间以至结构最优。
*根据加美中边税收协定,美国公司股东分红应在美国缴纳10%预提税;
**香港与美国之间无双边税务协定,根据美国国内税法,股东分红在当地需缴纳30%预提税;
***根据美卢双边税收协定,如卢森堡公司持有美国公司股份超过25%,美国公司股东分红在美国缴纳预提税为0。
总结,使用无双边税务协定的香港公司,比用中国公司直接控股美国公司,会产生更多的预提税。
建议选择中国-香港-卢森堡-美国最优结构。
连续三篇了,都是香港-卢森堡结构最优,不是忽悠人吧?
真的没有。。。
可以查一下美国与其它国家签过的双边税务协定。可以和卢森堡一样,做到在Dividends, Interest, Royalties都是最低0的,只有: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瑞典,英国。而这几个国家,要么是对香港公司不大友好(黑/灰名单),要么是公司维护成本过高,要么是本地税过高。
卢森堡控股公司每年固定公司税1575欧。缴固定税后就可以享受双边税务协定了,为什么不呢。
当然,鉴于近期美国对CFC(外国公司控制)的审核非常严格,此结构操作难度加大,可行性需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相关的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