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于2014年3月1日开业。自此,塞舌尔国际贸易管理局向金融服务管理局全面过渡,由FSA系统管理公司、信托、基金会、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
2014年开始实施1994年法令(2013年12月修订版),废除了无记名股票形式,新增周年财务申报制度及董事登记册和成员登记册存档。
提出修正公司法(有关特殊执照的条文)。提出在公司条例下增设新的公司形式特殊执照公司(SCL)。SCL公司执照直接从税局,而不是从金融服务管理局获得。目前该项提案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
遗产继承
依据民事法典(Civil Code)处理无遗嘱继承和涉及遗嘱和遗产继承规划的国内事务。民事法典包含强制继承权的有关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按照国际信托法设立的信托和按照基金法设立的基金,只要涉及强制继承权问题,都明确免除任何外国裁决。
不适用按照国际信托法设立的信托和按照基金法设立的基金。依据民事法典,塞舌尔居民不得设立信托和基金。
国际信托也不得持有在塞舌尔本土的不动产。
由死者的继承人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请,任命一个遗产执行人来管理财产分配。但如果遗产中不含固定的土地等不动产,且所有继承人能达成一致,则程序相对简单,无需任命一个遗产执行人。继承人只需通过签署宣誓书,就能分配动产及被继承人的所拥有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机构的资金。如果死者生前立了遗嘱,则需要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请书进行遗嘱认证。
遗产规划
信托只适用于财产托管人为非居民的情形。所有与塞舌尔的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有关的事务均受《国际信托法》(1994修订版)管制。除非有其他明文规定,塞舌尔的国际信托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由于对信托弹性要求的提高,以应对受益人的需求与所处环境的变化,现在大部分信托被设立为可以自由裁量的信托。
基金会只适用于设立者为非居民的情形。所有与塞舌尔的信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有关的事务均受《基金会法》(2009修订版)管制。塞舌尔的基金会富有弹性且享有在塞舌尔的税务豁免等多种优惠。
-信托
国际信托
慈善国际信托
特殊目的国际信托
其他信托-包含商业(贸易)信托、人寿保险信托、银行存款信托和其他只要在国际信托法中存在的类型
-基金会
慈善基金会
私人基金会
特殊目的基金会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
国际商业公司(IBC)
特殊执照公司(CSL)
保障单元公司(PCC)
有限合伙企业
概述
塞舌尔按照属地原则征税。
营业税法案(2009)规定:对居民在塞舌尔的实际经营所得征税,除了其经营所得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为由塞舌尔以外的人所设立的常设机构;对非居民的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为源自塞舌尔人所设立的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征税。
另外,有一些税收豁免的规定见于营业税法案(2009)和其他一些针对信托,基金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离岸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的法律中。
个税
只对由塞舌尔雇主发放的工资和非货币性薪酬征收。由雇主直接扣除工资和某些非货币性薪酬的15%,上交给塞舌尔税务局,代表员工支付了20%的税率。
公司税
本地公司:
-营业额达到100万卢比及以下,税率为25%;
-营业额超过100万卢比,税率为30%;
-营业额超过100万卢比(银行及保险业),税率为33%;
IBC国际商业公司, 100%豁免;
CSL特别执照公司,对全球范围征收,税率1.5%
资本利得税
无
非本地居民应缴
对来自塞舌尔公司的工资和非货币性薪酬征税;
对购买不动产征收印花税;
对购买不动产征收政府许可费。
预提税(无DTT)
股息、利息、技术服务:15%的税率
预提税(有DTT)
股息、利息、技术服务:0-15%的税率
遗产税
无。不适用信托、基金和豁免公司等结构进行财产规划。
其他税
无。有关财产/遗产规划方面无其他税。
税务负担-商务
非常轻微
税务负担-个人
非常轻微
总体税率
CIT 25%-33%(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18.75%-33%), PIT 0%,VAT 15%
DTT签订地区
巴林,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中国,塞浦路斯,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科威特,莱索托,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阿曼,卡塔尔,圣马力诺,南非,斯里兰卡,泰国,阿联酋,越南,赞比亚,津巴布韦
税务信息交换签订地区
丹麦,法罗群岛,芬兰,格陵兰,耿西岛,冰岛,荷兰,挪威,瑞典
申请居住权需要连续在塞舌尔居住满90天(可以另外延长30天)。获得居住证可通过在塞舌尔投资或购买有特别豁免获得居留权的特殊的度假计划。伊恩岛度假计划就是其中之一。对居住证申请按个案方式进行审核。
外汇管制
无
外资限制
依据不动产法(转让限制)的规定,非塞舌尔人如有意购买或租赁塞舌尔的不动产,需要向塞舌尔政府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
非塞舌尔人可自由持有其他动产,如公司股份和证券产品等,无需获得政府许可。
关于这个属地,我们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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