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公司直接控股巴西公司,而后出售加拿大公司股份:
巴西就资本利得征税,根据巴西税法,税率为15%;
中国就资本利得征收公司所得税,税率25%;
根据巴中双边税收协定,巴西已纳税部分可进行抵扣。
2. 通过通过香港公司出售巴西公司股份:
根据香港税法,香港公司无需就海外/非本地资本利得纳税;
但是香港与巴西之间无双边税务协定,而且根据巴西国内税法,香港属于黑名单地区,因此资本利得需缴纳25%税费。
3. 通过卢森堡公司出售巴西公司股份:
巴西就资本利得征税,根据巴西税法,税率为15%;
根据巴卢双边税收协定,资本利得应在卢森堡纳税,根据卢森堡税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资本利得在卢森堡无需纳税;
将香港公司置于中国公司和卢森堡公司之间以至结构最优。
*根据加巴西国内税法,巴西公司向股东分红无需缴纳预提税;
**香港与巴西之间无双边税务协定,根据巴西国内税法,股东分红在巴西需缴纳25%预提税;
***卢瑟堡属于白名单地区,因此股2015东分红在巴西无需缴税。
总结,未经规划,简单粗暴地使用与投资地去无双边税务协定的地区公司控股作为控股SPV(如香港),比用中国公司直接控股巴西公司产生更多的预提税。建议选择最优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