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离岸信托直接持有海外资产没有任何的问题,但在实操中,有经验的执业者仍然会建议委托人接受“离岸信托+SPV”的模式,这里SPV通常是一个离岸公司。
跟信托直接持有相比,委托人虽需额外承担SPV(离岸公司)的维持费用,但从信托全生命周期设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等方方面面来看,其节约的综合成本,以及免除的麻烦,对客户来说,综合收益远高于新增成本,以下仅从三个方面举例说明核心优势:
1)方便资产登记:如果信托持有的资产是成熟开放市场的流动资产,如股票、债券或存款,直接用信托持有是很方便的,但如果资产是一个非标产品,或者资产位于对信托接受度很低的司法属地,加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SPV就非常的必要,因为对方可能无法识别一个信托架构,但肯定能够识别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识别的本质是有效的登记制度。比如在中国国内,现金类资产可以登记在信托名下,但民宅就比较困难;以此类推,一些属地是无法将信托登记在一个外国信托下面,但可以登记在一个外国公司下面。如果外国公司也不行,也许可以登记在一个外国控股的本国公司的名下。
2)方便投资管理:在信托资产进行一些主动投资的时候,如果让信托公司的信托官去签署一些协议很显然会给信托公司带来过大的压力和风险,尤其是大型的持牌信托公司。在这个时候,信托需要设立一个有限合伙类型的SPV,信托公司的权益可以放在一个LP中,而信托的执行权放在家族企业的高管名下,以GP形式出现。
3)方便信托终止:在信托终止的时候,客户投资的资产未必到期,这个时候,如果是信托直接持有的,就需要让信托从投资中退出,而由于投资品的复杂性,退出可能造成税务问题和管理的连续性问题,这个时候,如果有一个SPV层,受托人只要将SPV的股权转移给新的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而投资层面则不需要动任何手术。
总之,“离岸信托+SPV”模式是一种成熟的做法,虽然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至于SPV要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是一层,还是多层,是离岸还是中岸,要看委托人的信托类型和资产类型,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规划,欢迎随时咨询我们获取专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