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为一名拥有16年离岸信托经验的从业者,我想从实用角度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1)两部门高调明确开征标准是建立在最近两年基于CRS1.0追缴海外税款颇具实效的基础上。另外,CRS已经被OECD定义为与反洗钱同等级别的国际规则,同时,中国距离正式实施 CRS 2.0 也已经不远了。
2)离岸信托税收规则被明确,意味着离岸保险被明确已经不远。
3)离岸信托被定义为个人税务问题,意味着从本质上,两部门穿透信托,不以信托为实质。离岸信托既然是个税问题,也就是到底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交的问题。
4)无需过度纠结信托是否分配——因为一旦发生分配,便属于受益人的个人税务问题,不再单纯是信托层面的应税问题。
5)CRS的执行力度和规范程度,直接影响离岸信托的税务征管效果。
6)税基为信托资产的增值部分,税率参照‘财产转让所得’统一按 20% 计算。
7)如果信托位于以下没有执行CRS的地区,征管很难实施,除非客户自行申报:中国台湾地区、美国、菲律宾、越南、泰国、巴基斯坦、梵蒂冈、白俄罗斯、乌克兰、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和非洲的大部分国家。
8)从实用角度理解这个问题,需要区分纳税义务与个人隐私的区别。
此公告的本质是明确中国税务居民设立离岸信托的税务责任的边界,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都欢迎咨询我们。